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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證監會正式發布《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從多個層面進行了完善和修訂,其中,期貨公司股東資格條件將大幅提高,有望帶動行業進一步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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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布公告稱,為適應期貨市場發展的新要求,加強期貨公司監管,證監會對《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并于近日正式發布。
按照立法程序要求,自2019年3月1日至3月31日,證監會在官網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證監會認真研究反饋意見,采納了合理可行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完善了《辦法》。
《辦法》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五個方面:
一是提高期貨公司主要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資格條件。明確持續經營時間、持續盈利能力相關要求;增加出資資金、主營業務相關性及經營能力等方面規定。
二是加強期貨公司股東管理,強化股東義務。增加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其他關聯人與期貨公司進行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完善股東、實際控制人重大事項報告規則。
三是完善期貨公司境內分支機構、子公司及境外經營機構的管理。要求期貨公司建立健全對境內分支機構、子公司及境外經營機構的合規風控體系,實現風險管理全覆蓋。
四是完善期貨公司對客戶開戶及其交易行為管理要求。
五是完善期貨公司信息系統管理規定,明確信息系統合規運行的制度要求。
同時,證監會更新了期貨公司行政許可服務指南,一并發布,便利相關市場主體提交行政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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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股東資格條件大幅提高
本次修訂中,期貨公司股東資格條件大幅提高是行業非常關心的問題。
根據《辦法》,申請設立期貨公司,除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二)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人員不少于15人;
(三)具備任職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
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是在新修《辦法》中首次明確,而這一規定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中要求的3000萬元門檻大幅提高。
期貨公司主要股東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二)凈資產不低于實收資本的50%,或有負債低于凈資產的50%,不存在對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確定影響的其他風險;
(三)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出資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且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委托資金、負債資金等入股期貨公司;
(五)信譽良好、公司治理規范、組織架構清晰、股權結構透明,主營業務性質與期貨公司具有相關性;
(六)沒有較大數額的到期未清償債務;
(七)近3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八)未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九)近3年作為公司(含金融機構)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未有濫用股東權利、逃避股東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十)不存在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持有期貨公司股權的情形。
與此前版本相比,新修訂的《辦法》對期貨公司5%以上股東實收資本和凈資產的要求從3000萬元提高到1億元。
期貨公司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股東不適用凈資本或者類似指標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
(二)在技術能力、管理服務、人員培訓或營銷渠道等方面具有較強優勢;
(三)具備對期貨公司持續的資本補充能力,對期貨公司可能發生風險導致無法正常經營的情況具有妥善處置的能力;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期貨公司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凈資本和凈資產等硬性要求是首次明確。
券商中國記者整理發現,目前仍有東方期貨、東華期貨等少數公司注冊資本低于1億元。其中又以東方期貨底子最薄,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2017年公司凈資本僅3600余萬元。值得注意的還有,新修訂《辦法》對期貨公司境外股東的表述,從此前的“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境外股東”調整為了“期貨公司主要股東、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為境外股東”,這樣的調整顯然是為將來的外資控股期貨公司留下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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