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交割期五天改一天 其他品種五天改三天
8月18日,上海期貨交易所(下稱上期所)發布黃金、陰極銅、鋁等16個品種期貨合約修訂案以及《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等6個實施細則修訂案。此次修訂縮短了相關期貨品種交割期,黃金期貨交割期由五天縮短為一天,其他期貨品種交割期由五天縮短為三天。
根據公告,相關品種合約及實施細則主要圍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修訂:一是將黃金期貨合約中交割期的規定由“最后交易日后連續五個工作日”修改為“最后交易日后第一個工作日”;二是為保證交割期內涵的統一,參照黃金期貨合約交割期的修訂內容,將發票流轉從交割期中刪除,除黃金期貨以外的其他期貨品種合約中交割期的規定由“最后交易日后連續五個工作日”修改為“最后交易日后連續三個工作日”;三是同步修改《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上海期貨交易所石油瀝青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期貨交割實施細則》《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上海期貨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中有關交割期、交割流程、發票流轉等的規定及表述;四是調整了進口3號煙膠片交割商品必備單證和有效期。
市場人士表示,有關合約及實施細則的修訂,提升了市場交割效率,提高市場資金使用效率,有助于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更好地通過期貨規避風險,進一步促進期貨市場功能發揮,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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