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證券法共十四章節內容,包括了總則、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法律責任和附則。
具體來看,新修訂的證券法主要明確了以下幾大重點內容:
1.明確全面推行注冊制。
2.進一步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顯著提高證券違法成本,內幕交易最高處1000萬罰款。
3.新增信息披露和投保專章,強化信息披露要求,突出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
4.禁止證券從業人員禁止買賣股票,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將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5.刪去證券法中證券衍生品種中契約型品種(如股指期貨)的管理辦法,將來可納入期貨法調整。
市場人士對期貨日報記者表示,新通過的證券法明確的全面推行注冊制、加大證券違法成本及加強投資者保護等方面都是資本市場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有利于完善資本市場基礎涉及建設、改善市場生態環境和保護投資者利益,能夠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此外,新證券法將股指期貨的相關管理規定刪去,也將促進我國期貨法的早日落地。
全面推行注冊制:在實踐中分步實施
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就新修訂的證券法在28日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此次證券法修改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就是明確全面推行注冊制,并按照全面推行注冊制的基本定位,對證券發行注冊制做了比較系統完備的規定。
具體來看,一是精簡優化了證券發行的條件,將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大幅度簡化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有利于打破行政審批思維。
二是調整了證券發行的程序,在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證券發行申請注冊的基礎上,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確按國務院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明確證券交易所等可以審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并授權國務院規定證券公開發行注冊的具體辦法。
三是強化證券發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冊制“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要求,增加規定: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此次修法涉專章對信息披露做出了規定。
四是為實踐中注冊制的分步實施留出制度空間,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程合紅還表示,注冊制是中央的大政方針,也是此次證券法的明確規定,堅決貫徹落實是毫無疑問的。同時,注冊制的推進也是分步到位的,推行注冊制在客觀上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其中科創板的注冊制在前期已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實施,此次證券法修改之后正好做到無縫銜接,授權決定是2月29日到期,新修改的證券法3月1日實施,繼續實行注冊制。
最大亮點:顯著提高違法成本
今年出現了很多上市公司業績暴雷、欺詐發行的現象。此次修法,大大提升了針對欺詐發行各方的處罰力度。比如,對于“尚未發行證券的”,對發行人的罰款標準由原來的“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提升到“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對于“已經發行證券的”,對發行人的罰款標準由“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提升為“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0%以上1倍以下”。
新證券法明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00萬元的,處以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意味著,如果責任做實,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僅要被沒收自己企業上市所得的全部收益,還可能要付出最高達到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今后,欺詐發行者,很可能傾家蕩產!
另外,證券法加大內幕交易懲處力度,最高十倍罰款。據了解,修訂后的證券法明確,證券交易內幕消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違法規定從事內幕交易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職責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以上200萬以下的罰款。
此外,信息披露違法最高處1000萬罰款。具體來看,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以上200萬以下的罰款。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罰款。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翔還表示,證券法針對法律責任一章修改條數最多,共44條,該章節針對實際存在的處罰偏低情況進行了完善,除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外,還通過完善民事責任制度和代表人訴訟制度,讓違法行為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的禁入制度;增加了誠信檔案的規定。
中國期貨研究院院長王紅英(博客,微博)在接受期貨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長期以來,我國對證券市場違法違規的處罰都相對較輕,起不到威懾的作用,隨著本次新證券法的出臺,通過加大違法成本將對肆意妄為的資本市場操縱者給予更重的處罰,市場操縱的現象也將大大減少,市場的估值也會進一步趨于合理。
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區分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
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龔繁榮28日表示,此次證券法修改突出投資者保護,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保護,專章設置投資者保護,區分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建立征集股東權利制度,規定債券持有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的強制調節制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等。
修改后的證券法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龔繁榮指出,此次修訂既規范發行人、市場中介等主體行為,還規范發行、交易、退市等各個環節,加強了市場監管,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以更好保護投資者權益。
刪除股指期貨管理辦法:將促進期貨法早日落地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證券法中還將股指期貨的管理辦法從證券法中刪去。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有的地方、部門提出,證券衍生品種分為證券型(如權證)和契約型(如股指期貨)。其中,證券型品種可作為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直接適用本法;契約型品種可適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目前有關方面正在起草期貨法,將來可納入期貨法調整。
據此,證券法可不再就證券衍生品種授權國務院規定具體管理辦法。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去這一款規定。
對此,廈門大學經濟學院和王亞南經濟研究院教授韓乾對記者表示,將股指期貨相關的管理規定納入期貨法是合理的安排,表明了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同時市場也非常期待期貨法的早日落地,使我國期貨市場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在近年來市場呼吁推進期貨法落地的過程中,監管層也對期貨法的立法工作越來越重視。今年4月21日,在第十三屆中國期貨分析師暨場外衍生品論壇上,中國證監會副主席方星海就表示,近幾年期貨法立法工作一直在持續推進,最近加快了步伐。下一步證監會將積極配合期貨法立法工作,夯實市場法治基礎,適應期貨市場對外開放和場內外市場快速發展的需要。同時還要不斷完善交易所、期貨公司相關管理辦法,進一步研究場外衍生品業務監管規則,統籌推進場外市場建設,規范市場運行和機構經營。
9月2日,在2019年中國(鄭州)國際期貨論壇上,中國證監會副主席李超又表示,健全的法治是期貨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石。證監會將繼續全力配合推動期貨法立法工作,進一步完善現有的市場規制體系,在規章和交易所制度兩個層面,持續提高規則適應性。
“此次證券法的正式出臺將進一步促進我國金融市場中另一重要組成部分——期貨市場的立法出臺。有了證券法作為參照標準,相信期貨法的設計進度會進一步加快,出臺也將為時不遠,未來,我國期貨及衍生品市場的發展也將有更好的法律保障。”王紅英說。
證監會:三方面做好證券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作為監管機構,接下來,證監會將從三方面貫徹落實證券法的實施工作。程合紅指出,首先,證券法修改之后作出了不少新的規定、新的修改完善,證監會將及時組織證監會全系統的干部職工,以及組織市場的機構、人員加強對證券法的學習,為證券法的貫徹實施做好充分的準備。
第二,要做好配套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完善。這次證券法修改有許多新的規定,還有許多授權性的規定,證監會要按照證券法新的規定抓緊制定和修改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這里可以向大家報告,證監會已經啟動了對有關規章制度規則的全面系統的梳理和完善工作,正在清理。
第三,要執行好證券法修改后的各項規定,切實履行好法律賦予證監會的監管職責,把法律執行好。
附:證券法修訂情況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二號公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019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修訂后的證券法,新法共十四章226條,將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與和訊網無關。和訊網站對文中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