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迎重要修訂
據證監會3月1日消息,為主動適應期貨市場發展的新形勢,加強期貨公司監管,規范期貨公司經營活動,近日,證監會對《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進行了修訂,并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自2007年發布實施以來,為期貨公司規范發展,提升期貨公司服務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期貨市場的發展及對外開放的逐步擴大,《辦法》的相關內容已滿足不了實踐需要,有必要進行修訂完善。一是股東門檻低,對股東約束偏弱、偏原則;二是期貨公司子公司監管、信息系統管理規定尚難以滿足規范發展要求,有必要進一步完善規則,強化監管;三是期貨公司對客戶的管理責任以及期貨行業對外開放等規定,需要進一步修訂完善。
此次修訂主要包括六方面內容:一是提高期貨公司股東資格條件;二是加強期貨公司股權管理,強化股東義務;三是完善期貨公司分子公司管理要求,落實相關責任;四是完善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相關規定,鼓勵優質公司“走出去”;五是完善期貨公司對客戶交易行為管理;六是完善期貨公司信息系統管理規定。
在方正中期期貨總裁
許丹良看來,此次《辦法》的修訂將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的新要求上升到法規層面,是對我國期貨行業法規制度的一次集中完善,為我國期貨行業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一大股東凈資本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
新修訂的《辦法》對期貨公司股東的凈資本、凈資產提出硬性要求:期貨公司5%以上股東實收資本和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期貨公司5%以上主要股東為自然人的,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期貨公司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不適用凈資本或者類似指標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期貨公司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具備對期貨公司持續的資本補充能力,對期貨公司可能發生風險導致無法正常經營的情況具有妥善風險處置的能力。
非金融企業入股期貨公司成為主要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的,應符合國家關于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有關規定和相關指導意見。
部分期貨公司股東或需增資
與2017年修訂的《辦法》相比,新修訂的《辦法》對期貨公司5%以上股東實收資本和凈資產的要求從3000萬元提高到1億元,且新增加了對期貨公司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凈資本和凈資產等硬性要求。
天風期貨副總經理周雷告訴期貨日報記者,新修訂的《辦法》提高了對期貨公司股東的硬性要求,是期貨行業對《關于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的具體落實。近年來,期貨行業也確實有個別公司產生類似風險隱患。隨著期貨公司業務范圍的擴大、資本實力的增強,對股東提出更高的要求理所當然,也有利于期貨公司的長期健康發展。
有分析人士認為,目前期貨行業多數公司的股東基本滿足新設條件,但也有部分公司股東存在不達標現象。這類期貨公司的股東或需增資,以滿足新的監管要求。待新規實施后,監管部門可能會制定實施細則,對不達標期貨公司或設定約束性的整改時間。
“今后不符合要求、沒有一定資本實力的法人或自然人,將很難再擁有期貨公司牌照。”國都期貨總經理馬春陽認為,從長期來看,股東資格條件的提升,有利于提升期貨公司資本實力。
進一步細化期貨公司境外股東條件
與2017年修訂的《辦法》相比,新修訂的《辦法》進一步細化了期貨公司境外股東條件,夯實行業進一步對外開放的法規制度基礎。
新修訂的《辦法》加入了“境外股東應符合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的新要求。在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方面,新修訂的《辦法》加入了“股權結構及股東間關聯關系、一致行動人關系的說明”和“資本補充方案及風險處置預案”等相關材料要求。
有分析認為,這或許意味著暫停多年的期貨公司牌照有重新發放的可能,而外資或率先獲得牌照發放紅利。
證監會先后在2018年4月28日和8月24日發布實施《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截至目前,證券行業已有瑞銀集團通過股權收購成為首家外資控股
券商,野村證券、摩根大通緊隨其后向證監會申請設立外資控股券商,而期貨行業尚無實質性動作。
首創期貨總經理黃曉認為,收購比新設要快,與申請設立合資期貨公司并控股相比,外商或更愿意通過收購的方式控股合資期貨公司。但也有分析人士認為,如果不介意申請設立流程的時間成本,相比理順與境內股東的關系后再謀求控股,外商申請設立一家期貨公司可能也是較好的選擇。
在期貨公司“走出去”方面,相比2017年修訂的《辦法》,新修訂的《辦法》要求期貨公司設立、收購、參股境外經營機構,需具備“最近一次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級不低于B類BB級”等新要求。
根據2018年期貨公司分類評級結果,在行業149家期貨公司中,共有99家期貨公司獲得不低于B類BB級評級。
多位接受采訪的期貨公司高管告訴期貨日報記者,“不低于B類BB級”這一要求并不高,監管部門希望以此惠及更多期貨公司。當前在期貨市場國際化邁出實質性步伐的背景下,符合基本條件的期貨公司可以提前布局國際化發展。
有分析人士稱,目前在我國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的節奏上,“引進來”要快于“走出去”。期貨品種引入境外投資者,放行外資控股期貨公司都屬于對外開放“引進來”的范疇。在此基礎上,明確期貨公司設立、收購、參股境外經營機構條件,有利于加速期貨公司“走出去”,全面推動我國期貨市場的對外開放。
規范信息系統管理 明確外部接入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訂的《辦法》加入了一整章信息系統管理的內容,監管部門對此重視程度可見一斑。
在外部接入方面,新修訂的《辦法》要求,期貨公司信息系統接入外部信息系統的,應當對接入的外部信息系統開展合規、風險評估和技術系統測試,確保接入的外部信息系統的合規性和安全性,并向期貨交易所、期貨
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及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接入方及接入信息系統情況,不得違規為客戶提供信息系統外部接入服務。
“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后,監管部門不斷加強對中介機構信息系統管理,尤其是在外部接入方面。在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的大背景下,外資可能會將高頻交易引入中國,提前對此進行制度安排,加強風險防范,有利于促進我國期貨市場的平穩運行和健康發展!秉S曉說。
(責任編輯:方鳳嬌 H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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